结合审判实践,证明买卖合同成立的主要证据包括:
(1)以要约和承诺方式订立合同的,证明要约、承诺生效的信函、数据电文,诸如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证据。
(2)以行为作出承诺的,证明该行为已为相对人所接受的证据。
(3)以合同书的形式订立买卖合同的,由双方共同签章的合同书,即为证明买卖合同成立的直接证据。
(4)根据《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在合同成立前可以要求签订确认书,合同自签订确认书时成立,故确认书也是合同成立的直接证据。
(5)没有直接证据证明买卖合同成立的,证明合同已经履行且为相对人所接受的证据,诸如由当事人签署的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或者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如果主张买卖合同成立的一方仅提供由其自己签发的送货单而无对方的签章,则最多只能证明自己已经发送了货物,并不能证明所送货物已为对方所接收,当然也不能证明买卖合同的成立。
本条解释所列举的证据即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或者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均属于第四种类型的证据。根据证明内容的不同,这些证据又可进一步分为三类:第一类,交货凭证,如收货单、送货单。第二类,结算凭证,如结算单、。第三类,债权凭证,如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
一、网上签合同章怎么盖章
网上签合同章可以使用电子印章。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一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