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关于您经过判决离婚,但是没有处理登记在您名下的夫妻共同房屋,一般是不能单独卖的。同时因为该房屋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男方父亲也是可以居住的。
离婚后,您可以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尽快确定该房屋归属。司法实践中,如果是登记在您名下的,一般会将房屋判给您,您需要支付对方相应的折价款。如果将房屋判给男方,那么男方会给您房屋折价款。
如果夫妻对于财产数额达不成一致,人民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法律依据】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八十三条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应当依法予以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