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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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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

  我找到保险公司保险合同样本的内容。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利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协商,就甲方指定乙方为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市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独墅湖隧道运营期项目(以下统称“本项目”)的承保人,乙方为甲方提供相应保险服务达成以下协议:

  一、定义:

  (一)被保险人

  甲方为本项目的被保险人。

  (二)保险人

  乙方为本项目的保险人。

  (三)经纪公司

  甲方聘请江泰保险经纪有限公司为保险经纪人,为甲方苏州工业园区独墅湖隧道正常运行一切险项目提供保险经纪服务。

  二、合同组成

  1.下列文件应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本保险合同;

  (2)保险单及批单;

  (3)中标通知书;

  (4)保险谈判达成的书面协议;

  (5)投标文件澄清及投标文件

  (6)招标文件答疑及招标文件

  (7)形成合同的其他有关文件。

  2.上述文件互为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清或互相矛盾之处,以上面所列顺序在前的为准,但双方有特别约定的除外。

  甲方: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

  ___ 年 ___ 月 ___ 日

保险合同

  国内水路、铁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保险货物在水路、铁路运输过程中,因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能够得到经济补偿,并加强货物运输的安全防损工作,以利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特兴趣办本保险。

  第二章  保险责任

  第二条 本保险分为基本险和综合险两种。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保险人按承保险别的责任范围负责赔偿责任。

  (一)基本险:

  1.因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洪水、地震、海啸、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所造成的损失;

  2.由于运输工发生碰撞、搁浅、触礁、倾覆、沉没、出轨或隧道、码头坍塌所造成的损失;

  3.在装货、卸货或转载时,因遭受不属于包装质量不善或装卸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所造成的损失;

  4.按国家规定或一般惯例应分摊的共同海损的费用;

  5.在发生上述灾害、事故时,因纷乱而造成货物的散失以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

  (二)综合险:本保险除包括基本险责任外,保险人还负责赔偿:

  1.因受震动、碰撞、挤压而造成破碎、弯曲、凹瘪、折断、开裂或包装破裂致使货物散失的损失;

  2.液体货物因受震动、碰撞或挤压致使所用容器(包括封口)损坏而渗漏的损失,或用液体保藏的货物因液体渗漏而造成保藏货物腐烂变质的损失;

  3.遭受盗窃或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

  4.符合安全运输规定而遭受雨淋所致的损失。

  第三条 保险责任的起讫期是,自签发保险凭证和保险货物运离起运地发货人的最后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起,至该保险凭证上注明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终止。但保险货物运低目的地后,如果收货人未及时提货,则保险责任的终止期最多 长至以收货人接到《到货通知单》后的15天为限(以邮戳日期为准)。

  第三章 除外责任

  第四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1.战争或军事行动;

  2.核事件或核爆炸;

  3.保险货物本身或缺陷或自然损耗,以及由于包装不善;

  4.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

  5.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第四章 保险金额

  第五条   保险金额按货价或货价加运杂费计算。

  第五章 被保险人的义务

  第六条 被保险人在保险人签发保险凭证的同时,应按照保险费率,一次缴清应付的保险费。

  第七条 被保险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及交通运输部门关于安全运输的各项规定,还应当接受并协助保险人对保险货物进行的查验防损工作,货物包装必须符合国家和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第 货物如果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被保险人获悉后,应立即通知当地保险机构并应迅速采取施救和保护措施,防止或减少货物损失。

  第九条 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上述各条规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终止保险责任或拒绝赔偿一部或全部经济损失。

  第六章 货物检验及赔偿处理

  第十条 货物运抵保险凭证所载明的目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起,收货人应在10天内向当地保险机构申请并会同检验受损的货物,否则保险人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索赔时,必须提供下列有关单证:

  1. 保险凭证、运单(货票)提货单、发货票;

  2.承运部门签发的货运记录、普通记录、交接验收记录、鉴定书;

  3.收货单位的入库记录、检验报告、损失清单及救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费用的单据。

  保险人在接到上述索赔单证后,应当根据保险责任范围,迅速核定应否赔偿。赔偿金额一经保险人与被保险人达成协议后,应在10天内赔付。

  第十二条 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按货价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人根据实际损失按起运地货价计算赔偿;按货价加运杂费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人根据实际损失按起运地货价加运杂费计算。但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第十三条 如果被保险人投保不足,保险金额低于货价时,保险人对其损失金额及支付的施救保险费用按保险金额与货价的比例计算赔偿。保险人对货物损失的赔偿金额,以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应分别计算,并各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第十四条 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如果根据法律规定或者有关约定,应当由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负责赔偿一部或全部的,被保险人应首先向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索赔。如被保险人提出要求,保险人也可以先予赔偿,但被保险人应签发权益转让书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责任方追偿。

  第十五条 保险货物遭受损失后的残值,应充分利用,经双方协商,可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从获悉或应当获悉货物遭受损失的次日起,如果经过180天不向保险人申请赔偿,不提出必要的单证,或者不领取应得的赔款,则视为自愿放弃权益。

  第十七条 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发生争议时,应当实事求是,协商解决,双方不能达成协议时,按下列第_____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起诉。

保险合同

  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条款

  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辆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的汽车、电车及约定的其他车辆。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以外的,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保险车辆下的受害者。

  保险责任

  第四条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五条 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因第四条所列原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赔偿的数额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责任限额的30%。

  责任免除

  第六条 保险车辆造成下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二)本车驾驶人员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三)本车上其他人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第七条 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对第三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地震、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扣押、罚没、征用;

  (二)竞赛、测试,在营业性维修场所修理、养护期间;

  (三)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活动;

  (四)驾驶人员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保险车辆;

  (五)保险车辆肇事逃逸;

  (六)驾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无驾驶证或驾驶车辆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

  2.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况下驾车;

  3.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业性客车的驾驶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

  (七)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员使用保险 车辆;

  (八)保险车辆不具备有效行驶证件;

  (九)保险车辆拖带未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车辆(含挂车)或被未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其他车辆拖带。

  第 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水、停气、停产、通讯中断的损失以及其他各种伺接损失;

  (二)精神损害赔偿;

  (三)因污染(含放射性污染)造成的损失;

  (四)第三者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

  (五)保险车辆被盗窃、抢劫、抢夺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六)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

  第九条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责任限额

  第十条 每次事故的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按5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和100万元以上不超过1000万元的档次协商确定。

  第十一条 主车与挂车连接时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在主车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期限

  第十二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限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三条 保险人在承保时,应向投保人说明投保险种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期限、保险费及支付办法、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等内容。

  第十四条 保险人应及时受理被保险人的事故报案,并尽快进行查勘。

  保险人接到报案后48小时内未进行查勘且未给予受理意见,造成财产损失无法确定的,以被保险人提供的财产损毁照片、损失清单、事故证明和修理作为赔付理算依据。

  第十五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索赔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

  (一)保险人应根据事故性质、损失情况,及时向被保险人提供索赔须知;审核索赔材料后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通知被保险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二)在被保险人提供了各种必要单证后,保险人应当迅速审查核定,并将核定结果及时通知被保险人。

  (三)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10日内支付赔款。

  第十六条 保险人对在办理保险业务中知道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业务和财产情况及个人隐私,负 有保密的义务。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七条 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保险人提出的询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在保险期限内,保险车辆改装、加装或非营业用车辆从事营业运输等,导致保险车辆危险程度增加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否则,因保险车辆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付保险费。保险费交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否则,造成损失无法确定或扩大的部分,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积极协助保险人进行现场查勘。

  被保险人在索赔时应当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引起与保险赔偿有关的仲裁或者诉讼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

  赔偿处理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应当提供保险单、损失清单、有关费用单据、保险车辆行驶证和发生事故时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并提供交通管理部门或等机构出具的事故证明、有关的法律文书(裁定书、裁决书、调解书、判决书等)及其他证明。

  第二十二条 因保险事故损坏的第三者财产,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应当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

保险合同

  运输货物_____合同格式: 一、责任范围

  (一)平安险

  本_____负责赔偿:

  1.被_____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当被_____人要求赔付推定全损时,须将受损货物及其权利委付给_____公司。被_____货物用驳船运往或运离海轮的,每一驳船所装的货物可视作一个整批。

  推定全损是指_____货物的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恢复、修复受损货物以及运送货物到原订目的地费用超过该目的地的货物价值。

  2.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3.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4.在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整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5.被_____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_____金额为限。

  6.运输工具遭遇海难后,在避难港由于卸货所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难港由于卸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

  7.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8.运输契约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根据该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

  (二)水渍险

  除包括上列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本_____还负责被_____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三)一切险

  除包括上列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各项责任外,本_____还负责被_____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二、除外责任

  本_____对下列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一)被_____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二)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

  (三)在_____责任开始前,被_____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四)被_____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五)本公司海洋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和货物运输_____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

  三、责任起讫

  (二)由于被_____人无法控制的运输延迟、绕道、被迫卸货、重行装载、转载或承运人运用运输契约赋予的权限所作的任何航海上的变更或终止运输契约,致使被保 险货物运到非_____单所载明目的地时,在被_____人及时将获知的情况通知_____人,并在必要时加缴_____费的情况下,本_____仍继续有效。_____责任按下列规定终止:

  1.被_____货物如在非_____单所载明的目的地出售,_____责任至交货时为止,但不论任何情况,均以被_____货物在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满六十天为止。

  四、被_____人的义务

  被_____人应按照以下规定的应尽义务办理有关事项,如因未履行规定的义务而影响_____人利益时,本公司对有关损失,有权拒绝赔偿。

  (一)当被_____货物运抵_____单所载明的目的港(地)以后,被_____人应及时提货,当发现被_____货物遭受任何损失,应即向_____单上所载明的检验、理赔代理人申 请检验,如发现被_____货物整件短少或有明显残损痕迹应即向承运人、受托人或有关当局(海关、港务当局等)索取货损货差证明。如果货损货差是由于承运人、受 托人或其他有关方面的责任所造成,应以书面方式向他们提出索赔,必要时还须取得延长时效的认证。

  (二)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被_____人和本公司都可迅速采取合理的抢救措施,防止或减少货物的损失。被_____人采取此项措施,不应视为放弃委付的表示,本公司采取此项措施,也不得视为接受委付的表示。

  (三)如遇航程变更或发现_____单所载明的货物、船名或船程有遗漏或错误时,被_____人应在获悉后立即通知_____人并在必要时加缴_____费,本_____才继续有效。

  (四)在向_____人索赔时,必须提供下列单证:

  _____单正本、提单、、装箱单、磅码单、货损货差证明、检验报告及索赔清单。如涉及第三者责任,还须提供向责任方追偿的有关函电及其他必要单证或文件。

  (五)在获悉有关运输契约中“船舶互撞责任”条款的实际责任后,应及时通知_____人。

  五、索赔期限

  本_____索赔时效,从被_____货物在最后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起算,最多不超过二年。

  海洋货物运输_____单

  号码             _____单号次

  _____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根据________(以下简称为被_____人)的要求由被_____人向本公司缴付约定的_____费,按照本_____单_____别和背后所载条款与下列特款承保下述货物运输_____,特立本_____单。

  标记

  包装及数量

  _____货物项目

  _____金额

  总_____金额:________

  保费________ 费率________ 装载工具______

  开航日期______  自______  至______

  承_____别:______

  所保货物,如遇风险,本公司凭本_____单及其有关证件给付赔款。

  所保货物,如发生_____单项下负责赔偿的损失或事故,应立即通知本公司下述代理人查勘。

  ___________公司

  赔款偿付地点______

  出单公司地址______

  营业部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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