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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津贴领取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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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津贴领取的条件如下:

1、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生育保险一年以上;

2、生育女职工拥有本市户籍;

3、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生育保险;

4、生育期间相关费用符合计划生育相关规定;

5、按相关规定女职工生产会流产。生育津贴领取材料:

(1)个人身证明;

(2)结婚证;

(3)户口簿;

(4)医疗机构出具的《生育医学证明》;

(5)本人实名制银行卡。

生育津贴申领条件有:

1、女职工因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享受产假期间领取生育津贴;

2、符合国家计划生育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的参保职工,确诊怀孕时已连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2个月以上的,怀孕检查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3、分娩时已连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1年以上(不含补缴时间)的,生育保险待遇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第五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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