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1我国大河公司与外商签订出口合同之后,根据合同规定完成了交货任务。但外商在收货后称:商品品质存在严重问题,要求赔偿货款的20%。经我方调查,货物中可能只混有少量其他等级的产品。我方回复:待收到对方商检证书后愿意赔偿货价的3%。不久,外方来电坚持要求我方赔偿20%,最后还说:“如果你方不同意索赔,我方将把货物如数退回。”。我方在收到商检证明后,认真地进行了分析,上面写道:“货物中混入少量低劣产品,以致在未经挑选前无法按原价出售。”。对方商检的结果与我方调查的结果相符,对方在挑选上所花的劳力加上产品减价出售的损失决不会超过货值的3%。所以我方认定对方是小题大做,于是就来个将计就计,回复说:“根据事实我方只能赔偿3%,否则请将货物退回,但我方拒绝支付由此引起的一切费用”。最后外方不得不接受我方的要求。
在这个关于索赔谈判的案例中,中方公司针对对方使用的吹毛求疵法,相应的采用了针锋相对法,以合理理由和更加强硬的态度,维护了自己的利益。